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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13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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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013号 当事人:天津汇金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406室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190000517645号报关单项 下第二项PP板材963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13%),C&F总价45851.8美 元。经查验,实货商品编号应归入3920209090(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51764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出口退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类和国开动 岁 港 海 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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