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19号决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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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叁)查/违字(2020]0019号 炜倪雅大宇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成,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吉照路150号。 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23票 货物,经后续核查发现,其中所涉三种货物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分别是“电脑板”申报商品编 码85423119,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触控板”申报商品编码85423119,实际应归入商 品编码85381090;“门按键板”申报编码为85423119,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4509010。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53157.54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1000019901:020220181000014481, 020220171000177966、020220171000213138、020220181000064448、020220171000222482、 020220181000025020、020220171000208836、020220181000050851、020220181000008372, 020220181000089698、020220181000030498、020220171000184398、020220171000194504、 020220171000218117、020220171000065940、020220171000098364、020220171000104842、 020220171000065907、020220171000157289、020220171000162253、020220171000125733、 020220171000146724号等23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 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