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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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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28号 当事人:波马嘉仕其(北京)索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让戈捷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牡牛河路57号 海关编码:111594010G 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垫圈等一票,报关单号 021720191000028521,其中第15项申报品名为垫圈,申报CIF价格17.59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731822009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第19项品名为防松垫圈,申报CIF价格8.49欧 元,申报税则号列731821009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第38项品名为垫圈,申报 CIF价格10.31欧元,申报税则号列731822009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第44项品 名为垫圈,申报CIF价格41.25欧元,申报税则号列731822009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 13%;第49项品名为传感器数据线,申报CIF价格34.53欧元,申报税则号列8544491100,进口关 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查,第15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318220001,进口关税税 率8%,增值税税率13%,反倾销税税率26%;第19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318210001,进口关 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反倾销税税率26%;第38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318220001,进 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反倾销税税率26%;第44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7318220001,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反倾销税税率26%;第49项货物应归入税则 号列85444211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并影 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72.47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28521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提起 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国保纸饭: 共的 池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足 400年 外 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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