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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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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27号 当事人:波马嘉仕其(北京)索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让戈捷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牧牛河路57号 海关编码:111594010G 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防松垫圈等一票,报关 单号为021720191000028512。其中第10项申报品名为防松垫圈,申报税号为7318210090,关税税 率为8%;第24项申报品名为三通,申报税号为7307990000,关税税率为4%;第37项申报品名为 垫圈,申报税号为7318220090,关税税率为8%;第40项申报品名为垫圈,税号为 7318220090,关税税率为8%;第42项申报品名为接触块,税号为8538900000,关税税率为 7%;第43项申报品名为接触块,税号为8538900000,关税税率为7%;第46项申报品名为垫圈 ,税号为7318220090,关税税率为8%。经查,第10项实际税号应为7318210001,关税税率应为 8%,反倾销税税率应为26%;第24项实际税号应为7307190000,关税税率应为8%;第37项实际 税号应为7318220001,关税税率应为8%,反倾销税税率应为26%;第40项实际税号应为 7318220001,关税税率应为8%,反倾销税税率应为26%;第42项实际税号应为8536490000,关 税税率应为10%;第43项实际税号应为8536490000,关税税率应为10%;第46项实际税号应为 7318220001,关税税率应为8%,反倾销税税率应为26%。当事人单位进口货物申报税则号列不 实,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78.78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28512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龙 月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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