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2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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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021号 当事人:徐州遂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飞 联系地址:雕宁县雕城街道工业集中区办公室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197159号报关单项 下第六项货物LEC面包超人吸管水杯120个,申报商品编号3924100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 税率13%),总价C&F5160日本元。经查,该项货物实际品名应为LEC面包超人水杯吸管,应 归入商品编号401699909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 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9715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 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麻 港 海 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