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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22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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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022号 当事人:北京易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9号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0220191000139655。第一项低温细胞存储罐1150千克,CIF总价60213美元;第二项低温细胞存 储罐300千克,CIF总价21018.78美元;第三项低温细胞存储罐10千克,CIF总价742.76美元。以 上三项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613009000(进口关税率16%,增值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商品 编号均应归入7612909000(进口关税率19%,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19077.1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965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你单位陈 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光 新 港 海 年04月01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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