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34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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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34号 当事人:广灵县鑫达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满 住所:广灵县壶泉镇天走路北 海关编码:14029601A2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锰矿5票,报 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67163、021720191000069385、021720191000069386、 021720191000069387、021720191000069388,申报税号均为26020000.00,非许可证管理商品,申 报数量共计37581220.5千克,申报价格共计分别为4952495元人民币和869686.51美元。经查,实 货均为铁矿,实际税号均应归入26011190项下,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进口货物 申报品名、税号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469.54万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5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关印) .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