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25号 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25号 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签/违字(2020)0025号 当事人:天津浩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460404 法定代表人:李浩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1101室 2019年3月20日、2019年4月8日及2019年4月11日,当事人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申报进口三票再生聚酯(PET)瓶片共计10384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76990.00,C&F总 价共计人民币517603.87元。经查验并检验,实货检测结果均不符合C类瓶片的技术要求,均应 归入商品编号3915901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9833、020220191000072409、020220191000076011、 020220190000353870、020220190000353874及02022019000040858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港 海 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