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27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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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违字(2020)0027号 当事人:科福眠(天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194060G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世纪大道1号天意工业园2号 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石油焦粉,申报商 品编号27131210(进口关税税率39,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90881.6美元。经查,实货应 归入商品编号3816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0663.7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599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和国天业 港 海 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