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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丽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 海 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国 海 华 2028年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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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违字【2020】0004号 当事人:天津裕林迪基泰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119401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法定代表人:朴钟圣 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王姑娘庄村祥云路7号-10非 民共和 2017年1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自动编带机2台,报关单号020220171000233672, 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编号84864021.00,进口关税税率 3.3%,进口增值税税率17%,申报总价74402美元。经查,该申 报商品实际商品编号为84224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 增值税税率17%,实际总价74402美元(折合人民币493010元), 漏缴税款人民币38765.5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 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233672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 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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