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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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0066号 当事人:世纪激光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企业代码:1211940301法定代表人:成主栋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集美工业园6号B座 2017年9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71000195759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 物一批,其中第10项、第13项申报品名激光二级管驱动电路板合计50个,第11项申报品名 TEC电路控制板30个,申报税号85423190。经海关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8537109090,与申报 不符。另,当事人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 020720171000016446号、020720171000034807号报关单项下激光二级管驱动电路板、TEC电路控 制板也存在上述申报不实情形。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合计90781.86元,经核定,漏缴税 款8922.2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一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GCHRILZN 年 海 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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