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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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登/违字[2020]0035号 当事人:北方鸿欣(天津)报关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980098 法定代表人:李欣磊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矿世国际大厦A座1704-5188号房间 2019年3月28日,当事人代理天津市信高设备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020220190000193038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五项工具柜,商品编号94032000(出口退税率 16%),申报FOB总价15757.5美元。经查,该项实货价格应为15757.5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93038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火 港 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