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2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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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20)0026号 鞍山紫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竹,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腾路555号。 2019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2票钢板桩,申报商品 编码均为73011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单价1902.9607美元/吨,1420.5711美元/吨,总价 为282551.60美元、282551.60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均为612美元/吨,实际 总价共计212596.56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80903、02022019000018090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和国天 港 1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