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43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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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叁)查/违字[2020]0043号 当事人:广州市天润药业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4423962883 法定代表人:林汀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汉溪商业中心)泽溪街13号2104 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87665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山脊酸甘油酯,商品编号38249999.90(进口关税税率 6.5%,增值税税率16%),FOB总价111040欧元;第五项申报品名中链甘油三酯,商品编号 38249999.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FOB总价1619.2欧元;第六项申报品名单 硬脂酸甘油酯,商品编号38249999.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FOB总价807欧 元。经查,实货第一项应归入商品编号34049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第 五项应归入商品编号15162000(进口关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6%),第六项应归入商品编 号34049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 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9883.0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87665号报关单号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鉴定结论、漏缴税 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