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44号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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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044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2919123 法定代表人:朱喜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外大街5号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 申报品名玻璃钢管,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 204822.36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玻璃钢弯头,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 税率13%),CIF总价209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玻璃钢弯头,商品编号70199090.00(进口关税 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390.50美元;第四项申报玻璃钢法兰,商品编号 701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810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应归 人商品编号391729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第二、三、四项应归入商品 编号39174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8790.9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6956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和月无子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