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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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0073号 天津市鸿途报关行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02980021,2009年2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伍佰万 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健,住所在天津市河东区翠阜新村翠韵里4号楼3门501-502,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2日和2018年9月17日,迪安汽车部件(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鸿途报关行 有限公司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票,报关单号为020720181000184525、 020720181000187316,申报商品为隔热板用螺钉,申报税号为7318140001。经查,因天津市鸿途 报关行有限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13477.3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EEPVV 年 (送即) OO 场 年四 海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