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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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年 tBu m ?州” 75875475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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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辑(查)查/违字(2019)0072号 天津美白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69611N6,2002年 8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捌佰壹拾万零捌仟捌佰肆拾壹元柒角 陆分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义顺,住所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 业园子发道3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天津美日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天津口岸进口货物时, 由于不了解报关相关业务,漏报了部分运费。经计核,天津美日金金 属制品有限公司漏缴税款共计8415.7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稽 查核定追补税漏税额表、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