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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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0104号 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0949061,2008年8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 本柒仟肆佰壹拾捌万玖仟参佰肆拾肆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郑宗功,住所在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 路237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2018年9月23日、12月16日和2019年2月12日,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天津 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三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720181000203760、020720181000249883和 020720191000022651,其中商品申报品名为半导体封装修补主剂,申报税号为3907300090,关税 率为6.5%,商品申报品名为半导体封装修补硬化剂,申报税号为3824999990,关税率为6.5%。 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通用电气 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漏缴税款16756.8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