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6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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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061号 当事人:玺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96874V 法定代表人:徐克祥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道航运贸易大厦5-709 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27972号报 关单项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板23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206200.00,C&F总价 920000日本元。经查验并检验,实货中有2.55吨长条状板材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10.00,属于 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27972、02022019000061336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 别报告、检验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共和目天烧 艺 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