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0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20号 当事人: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5940541 法定代表人:刘镜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28号楼二层 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00649号报 关单项下49项货物,其中第49项货物申报品名弯头,商品编号73079900.00(进口关税税率 4%,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8.53美元。经查,该项实货应归入39174000.00(进口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064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场归类认定书、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大和国天弘 新 海南 05月14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