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15号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20〕15号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15号 眠科(天津)耐火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 东侧高新大道与景远路交口。 当事人于2019年05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石油焦粉”118440千克 ,总价236287.8美元,商品编码为2713121000(进口关税率:3%,增值税率:13%)。经查 ,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816000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6.27万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165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类和风天牙 新 港 海 02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