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贰查字〔202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

津保关缉贰查字〔202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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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二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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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辑(贰)查字[2020]0002号 当事人:北京卡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105961G0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甲6号 2018年7月31日,当事人在天津口岸申报进口汽车过程中,为逃避海关监管, 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虚假原产地信息委托报关行制作虚假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墨规宝 马X5汽车两辆,报关单号分别为020820181000023930、020820181000023934,对应车 辆车架号为WBAKRO100J0Z54310、WBAKRO106J0Z55333,申报货物原产地为德国,申报 总价分别为50174美元、48766美元,关税税率15%,增值税率16%,消费税率12%。 经查,实际货物原产地为美国,关税税率为40%,货物价值人民币117.95924万元。当 事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采取伪报货物原产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 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1.06415万元。 以上行为有020820181000023930、020820181000023934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 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涉嫌走私的货 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为证。 2020年5月12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津保关绳(贰)告字[2020]0003号” 《行政处罚告知单》。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对拟对其作出的 处罚结果提出异议。经复核,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涉案车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