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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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天津市保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91120116738494094P法定代表人:王宝安 地址:天津开发区翠亨村B座34门101室 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200000038083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 物一批,其中第2、8、11、16项商品分别申报为小懒牌17.5*9.5cm医用一次性口罩352000个,总 价314079.96美元;JEHONG牌XL型医用防护服600件,总价12217.39美元;体达牌TD133型非医 用测温枪200个,总价12260.87美元;无品牌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头套23000个,总价1306.67美元 。经海关查验,实货中有无品牌医用一次性口罩15200,价值人民币78000元;医用一次性 防护服600件;测温枪200个;一次性使用帽子23000个,属于须实施出口检验商品,当事人未经 检验合格,擅自将上述商品申报出口。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 (印章 贸 皖AIH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