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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民共和国 东 华 丽 2620年05月25日 大丽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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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处以警 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 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合并 执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共和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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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违字(2020)0007号 当事人:天津新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杉村和俊 海关编码:120724066P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78号(宏泰工业园D3型厂房) 当事人自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6月2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钢丝共69票,报关单号020220161000159466等, 申报商品编号722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7%,申报总金额 16076741元人民币。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7217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88020.23元。 另,当事人于2018年7月3日以020220181000115607号报关单 申报进口一票钢丝,申报商品编号72179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 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2171000.00,进口关税税 率为8%。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情况 说明、笔录材料、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归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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