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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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2010031号 当事人: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10960846 法定代表人:田晶 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45号附1楼二层211室 2019年7月11日,天津市索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91000121373号报 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模块201个,申报税号85429000.00,申报总价11055美元。经海关查验 并归类,上述货物实货为电子模块,应归入90185000.00,与申报不符。经调查,天津市索维电 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凭020720191000072026号报关单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 进口电子模块200个,申报总价11000美元。同样存在上述税号申报不实情况。经核定,上述货 物计税价格共计151249元,漏缴税款45535.7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天津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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