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9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 签/违字[2020)0029号 当事人:南皮县志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志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09963849 法定代表人:回海超 联系地址:河北省南皮县正港路南侧乌马营工业区 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 02022018000074437号报关单项下乙烯-丙烯共聚物50700千克,商品编号39019010.00(进口关税 协定税率4.7%,增值税税率17%),C&F总价3549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 3901402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 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752.55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443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归类认定 书、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梦 港 海 06月01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