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3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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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32号 河北乐格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拓,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8号 1-1-402。 2019年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 为水晶块,商品编码7103100000(进口关税税率3%,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数 量为147250千克,总价为80987.5美元。经查,实货重量为154780千克,总价应为85129美元。当 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初步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8148.6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89523的报关单和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发 港 2 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