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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83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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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违字[2020]0083号 天津外总集团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华堂,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C座5门 402室。 2019年4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复鞋剂,商品编码均为3202900010(进口关税率3%,进口增值 税率13%),数量分别为7000千克、7000千克、4000千克,,总价分别为8750美元、7700美元、 5400美元。经查,第一项第二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202100000(进口关税率为:6.5%,增值 税率为:13%),第三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201909000(进口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 :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商品编码3202900010进口复鞋剂一票,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 3202100000,相应报关单号为020220191000077391。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13868.0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82178、0202201910000773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业 新 港 海 20 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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