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违字〔202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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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辑(政)奎/违字[2020]0002号 当事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大路新区 海关编码:1512960338 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5月23日在021420181000003642号、021220181000019820号两 票报关单项下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编号84213990.90项下烟气过滤系统3套,申报总价 8502500英榜,进口关税税率5%。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单位自查发现货物实际总价中有 447500英榜、174000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并向天津保税区海关主动报明。当事人单位进口货物 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13163.97元。 以上行为有021420181000003642号报关单、021220181000019820号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 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02142018000003642号报关单项下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对 021220181000019820号报关单项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