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11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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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圆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115号 天津华诺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芳,住所地河西区广东路3号506室。 2019年3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二项 商品申报品名汽车空调用控制面板,商品编码85381090(进口关税率3.5%,增值税率 16%),总价CIF1296000日元。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进口关税率 8%,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 经查,当事人此前曾以汽车空调用控制面板为品名,以85381090为商品编码进口货物2票 ,其中所涉汽车空调用控制面板也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7232.5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2976、020220191000029477、020220191000036640号报关单及相 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联 20 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