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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113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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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113号 天津塞纳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站树,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 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203(天津高亿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48号)。 2019年6月4日当事人代理永年县千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年千盛公司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至第十二项货物申报总价分别 为82500美元、4572美元、14856.70美元、31989.52美元、72180美元、50246美元、28725美元、 520美元、15120美元、30000美元、5060美元、3225美元。所涉货物均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经 当事人自查发现,该十二项货物实际总价币制均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管理。 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能多退税额219411.0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3650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出口资质 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光 港 海 2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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