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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42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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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10042号 赛峰直升机发动机(天津)有限公司(原透博梅卡(天津)直升机发动机有限公司),海关编 码1210640006,2017年9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贰拾伍万欧元,法定代表人为HERVE PASBECQ,住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4-315室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2017年9月6日,赛峰直升机发动机(天津)有限公司(原透博梅卡(天津)直升机发动机 有限公司)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0720171000178589,申报第1项商 品为数字型燃油调节器(旧),申报税号为9032899040,货值325429元人民币。经查,由于该 司员工对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赛峰直升机发动机(天津 )有限公司漏缴税款共计22845.1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商品归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共和国石 8 和 关 0年盛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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