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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22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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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122号 当事人:宁夏重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朱铁闯, 联系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工业园区 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190000533643号报关单项 下镀锌方管13436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06610000(出口退税率10%),申报FOB总价 846493.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实际FOB总价应为846493.2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53364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你 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新 港 月22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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