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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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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10073号 当事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住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海关编码:1306932335 2019年8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发动机罩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 为021720190000294200,申报出口货物为发动机罩(中报税则号列87082953.00)、保险杠(中报税则号列 87081000.00)、后背门(申报税则号列87082955.00)、后围(申报税则号列87082956.00)、制动鼓(申 报税则号列87083099.90)、制动盘(申报税则号列87083099.90)等共计二十项,此二十项货物申报总价 为144729.31美元,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企业自查发现,从第一项到第二十项货物实际币制应为人民 币,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144729.31元,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29420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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