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24号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24号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124号 当事人:宁波市纽瑞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圣高,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万特 商务中心1号楼1706室(集中办公)。 2019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272050号 报关单项下聚乙烯66000千克,商品编号3901100090,总价462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 为39151000.00,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7205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出 新 湖 大 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