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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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叁)查/违字[2020]0133号 当事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6201910124 法定代表人:石爱国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2289号 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6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品名为“黄连解毒丸”“沙参麦门冬丸”“一贯煎丸”“宁嗽丸 的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0049059.90(出口退税率:2018年11月1日前15%,2018年11月1日 至2019年3月31日16%,2019年4月1日后139),FOB总价共计人民币682229元。经查,上述实货 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0049059.10(出口无退税,需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480635、020220170000754536、020220170000933572、 020220170000956936、020220180000002179、02022019000013305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家利限E公司 鲁动液海味 华 在0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