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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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39号 当事人: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8910219 法定代表人:侯超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4号楼一层106 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7票 椅轮,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4039000.99(进口关税税率:0,2019年4月1日之前增值税税率 16%,2019年4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13%),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8675元。经查,实货均应归 入商品编号83022000.00(2018年进口关税税率:12%,2019年进口关税税率:9%;2019年4月 1日之前增值税税率16%,2019年4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5472.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29826、020220181000143309、020220181000163408、 020220181000165612、020220181000196396、020220191000049864、020220191000143177号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目无元 梦 港 海 07月02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