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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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10082号 当事人:斯伦贝谢科技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ESTREMAUAXEL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588号 海关编码:5101944469 2019年8月30日,当事人委托天津金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 申报进口一票扩孔器(旧)等,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58564,其中第2项、第3项申报品名为 扩孔器(旧),申报总价分别为8513.42美元、2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314310.00,实征 关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82071990.00项下,实征关税税率为18%,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175.32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58564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