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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41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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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20]0141号 当事人: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9960251 法定代表人:蔚飞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 2018年11月29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020220180000841478号报关单项下精雕CNC雕刻机1台,CIF总价77860美元,运费644美元,保 费130美元,暂时出境期限至2019年5月28日。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该批货物复运进 境或办理延期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414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新 港 海 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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