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3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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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青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20]0036号 天津高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1940034,2000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拾 贰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高田例,住所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隐贤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2018年9月14日至11月14日间,天津高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废紫 铜等八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81000161433、020220181000178601、020220181000191891、 020220181000192019、020220181000201200、020220181000201814、020220181000203301、 020220181000208887。由于该司员工工作疏忽,致使以上八票货物中应当申报的“燃油附加费 等海运附加费未申报,漏缴税款3370.0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稽查通知书、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