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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45号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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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查/违字[2020]0145号 当事人: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502110719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原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申报进口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共计6票,申报税则号列2106909090,申报总价6099968美 元,进口关税税率20%。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518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 1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6598、021720181000028482、021720181000034730、 021720181000036616、021720181000041746、021720181000044236等6票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 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国开乐 港 海 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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