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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6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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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 益违字【2020)0165号 当事人:北京新远御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5969417 法定代表人:陈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二层2FA016室 2019年7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49810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木制装饰(规格:杉木),商品编号:44201090.90(进口关税税 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AB),C&F总价655美元;第二项木制家具(规格:杉木 ),商品编号:94036099.9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AB),C&F总价 4544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1090.4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 13%,监管条件ABEF),第二项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6010.1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 13%,监管条件ABEF),均需领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 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49810号报关单及随附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类和国无定 港 海 20 07月20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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