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70号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20)0170号 当事人:天津昌宇报关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红,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航运贸易大 厦10号楼1202AB。 2019年1月25日,当事人代理中国石油物资沧州有限公司出口020220190000067563号报关单 项下镀锌钢管851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10%),总价95205美元。经 当事人自查发现,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95205元,当事人币制申报错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0202201900000675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申请、报 关委托书、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动 07月22日 X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