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8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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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910078号 大陆汽车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纬湃汽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海关 编码1207240455,2006年10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柒仟伍佰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 DAVIDCHARLESREVILL,住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海路2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法人独资)。 2018年5月14日,大陆汽车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纬湃汽车电子(天津) 有限公司)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0720181000094664,申报第1 项商品为直流电源,申报税号为8504401990,申报精度为1%。经现场验估,根据归类总规 则一及六,直流稳压电源,功率小于1千瓦,精度低于万分之一,应归入8504401400。经 查,由于该司员工工作疏忽,将商品精度错报为1%,商品精度应为0.006%,高于万分之一 造成了进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夹印) 2年七月十日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