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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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20]0033号 当事人:上海菲鑫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代码:91310116MA1JA6H21D法定代表人:高明哲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柳港镇六里庵路293号D幢115室 2019年7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91000129932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注 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申报税号3006700000,申报总价人民币50400美元。经海关归类,上 述货物应归入3304990039,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347221元,漏缴税款 48352.5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天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