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违字〔202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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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维(政)查/违字[2020]0010号 当事人:天津自贸试验区远翔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609CS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东岩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世贸财富中心B区305 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荒料,报关单号 020220181000169365,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商品编号2515110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率 16%,申报总价107240.6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总价为1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753247元 ),申报总价与实际总价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3048.9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 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69365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8月10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