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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175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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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175号 东莞金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晋德,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 新科技园10号楼2楼201A室。 2019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胶原蛋白肽饮(混合 装),申报商品编码2202990099(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3%),总价共计37912美元。 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2106909090(进口关税率为12%,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2675.2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889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 资料清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 港 海 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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