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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检罚字(2020)0009号 深圳裕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新兴荣,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 街道香蜜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金地网球花园9号楼1座12C: ,口建城中长管上海,月022 一次性防护口罩”,报关单号020220200000205843,申报品名为“元一牌非医用一次性防 护口罩”,申报数量为100000个,C&F总价20.5万港币。经查验,所见实货为一次性口罩, 外包装上有“CE”“FDA”标识,属于应当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当事人涉嫌未报 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0584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 述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 港 海 20 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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