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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79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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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 合 当事人:天津陆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藏美华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腾飞路9号18门102室 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代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珠申报出口 020220200000147710号报关单项下热轧不锈钢卷板6776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9120000(出口 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119857.71欧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 货物实际 总价为119857.7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14771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当事人 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数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顺国天光 新 港 海 20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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