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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90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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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 /违字[2020 0190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顺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196106W 法定代表人:李丽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座612B室 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9日及2019年8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 新 港海关申 报进口三票“铅矿”共计223580千克,商品编号2607000090,C&F总价共计44917.82 元。经查 ,上述实货均为铅渣,应归入商品编号262029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44184、020220191000154640、020220191000 71205、 020220200000343943、0202202000000343940、02022020000006748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查验记 录、归类认定书、化验鉴定书、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开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务;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国天无 1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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